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后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提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将被处罚。
据了解,以往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进入派遣行业,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着力解决上述问题。
《实施办法》提高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申请单位须满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等一系列条件。
2013年7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应每年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及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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