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人社部已开始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不过,尽管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希望同工同酬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但因政府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只能退而求其次,规定“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号称同工同酬却又不包括福利和保险,让人百思不得其解,难道福利和保险不来自职工的劳动产出?不是劳动者应得收益?如果属于劳动所得,那劳务派遣工被刨去了大块收益之后,还算得上同工同酬?如果不属于劳动所得,那在编职工得到的这一大块收益,又是依据什么获得的?是身份吗?如此值钱的身份又是怎么获得的?在编职工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待遇鸿沟又是怎么形成的?“历史遗留因素”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成因?同一家企业甚至同一个岗位上不同身份并存的体制到底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现实?
共和国建立后,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崇高,一度被尊称为“领导阶级”。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阶层的多样化,工人内部也多样化了。就拿顶着“全民所有”的帽子,但全民很少得到其所有的国企来说,有不少内部就存在三六九等。
高管具有行政级别,直接可以同政府部门首长在同一级别上“互通有无”,形同传统官场中的“候补道”,那天说调任,“一张纸两行字三分钟”就搞定,就不用说了。普通员工中有吃编制的,捧着金饭碗旱涝保收,有个人直接同企业签订合同的聘用工,基本上能享受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权益,虽然同在编职工有一定待遇差距。
最令人难堪也难受的是所谓的“劳务派遣工”。顾名思义,这批职工本身同企业没有关系,只是被劳务中介公司聘用后,派往国企干活。他们不属于国企的人,国企也不用给他们发工资,他们最后到手多少,同国企付给中介公司的金额没有关系,只受中介公司同职工签订的合同所约束。劳务公司只关心自己能从国企支付的报酬中克扣下多少“中介服务费”,至于劳务派遣工能否同工同酬,不在他们的关心之列,也不属于国企的责任范围。
那么在编职工同劳务派遣工在同样劳动强度下,彼此间的待遇差异有多大呢?这应当享受但享受不到的福利和保险到底值多少?
作为商业机密,只有企业财务主管知道。但某央企在反对执行全面的同工同酬时,不小心泄露了“天机”:当年全行业利润为300多亿元,如对劳务派遣职工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这岂不是说,该行业几乎就是靠克扣劳务派遣工应得的福利和保险才拿出了一份对得起观众的财报?
这到底说明央企职工得到太多,超过了全行业承受能力,从而使得国有资产的产出几乎全部为这小部分人员所分食,无论“国有”还是“全民所有”其实徒有其名呢,还是劳务派遣工所得过低,他们的劳动成果被过度转移给了国企职工,客观上形成了强势职工群体“剥削”弱势职工群体的态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企尤其是央企的存在理由是承担国计民生的重大责任,因此享受着超越法律的特权。
比如,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国企依靠行政实现的垄断,就给予了“豁免”。现在,面对《劳动法》和《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央企又通过“强烈反对”而再次迫使法律让步。
如果说,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那么拒绝同工同酬则损害了同为工人阶级一员的劳务派遣工的利益,如此对内对外损害民众利益的企业竟然据说承担着“国计民生”的重大责任,岂不让人笑掉大牙?说穿了,“国计”可能确有其事,否则不会有许多部门同其联盟,至于“民生”就只是说说而已了,不能细究。
因为不管怎样还涉及“国计”,所以央企一反对,包括人社部和总工会的各路体制内英雄好汉顿时鸦雀无声,妥协之下,劳务派遣工的利益被无情牺牲。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是维护公平,但在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上,公平姗姗来迟,至今“犹抱琵琶半遮脸”,原因很简单,得不到央企的首肯,政府部门都难有作为。想想铁道部被分拆,拆出了一个副部级的铁路局和一个正部级的铁路总公司,在讲究行政等级的中国,让副部级的部门去主管正部级的央企,谁怕谁啊?政府见他怕,法律见他躲,央企真有“一方诸侯”的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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