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你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惠了吗?
发布时间:2021-9-22 17:12:39 点击次数:1529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建设培育江苏省第一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通知》(苏发改社会发〔2020〕182号)以及《关于建设培育江苏省第二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通知》(苏发改社会发〔2020〕1397号),确定江苏省现共有144家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厅或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抵免优惠!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
在填列增值税申报各附表后,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进入表单后,请观察“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是否已默认为“是”。若未被确定为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此处默认为“否”。
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当期新增投资额”。如当期无新增投资额,则填写“0”,系统将自动匹配“减免性质代码”,并计算“本期抵免金额”。确认“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主附报表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如需缴纳税费款则正常缴纳即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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