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苏州五市,南通市区, 启东市,海门市,通州市,镇江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云县,灌南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姜堰市,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徐州地区
徐州市区执行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增加110元,增幅6.40%;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增加1元。
铜山区和五县(市)执行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20元
增加100元,增幅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元,增加1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徐州市劳动者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8%)、医疗(2%)、失业(0.5%)三项社会保险费,按徐州市目前的月社保最低缴费基数3125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328元,最低工资1830元扣除社保费后,实际领取的最低为1502元。铜山区及五县(市)最低为1292元。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顶岗实习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徐州市区为每小时16.5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每小时14.5元。
另外,随着最低工资的调整,失业金、最低病假工资和最低加班工资亦相应调整。用工单位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徐州市区失业金最高标准调整至1830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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