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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工作只有1天,公司可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做出解雇决定?
发布时间:2020/7/30 9:46:55      点击次数:1989

基本案情

依据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视频显示,刘某2017年11月18日早上8点多即进入公司,显示收拾办公室卫生,之后坐在办公电脑前进行相关文档操作,期间有与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交流。


下午,从电脑打印出“目标:为老板挣一块钱”贴在办公区域墙壁上。


16点14分左右,刘某手持相关证件(无法看清原件还是复印件)与公司另一工作人员进行了面谈。


16点17分左右,办公室没有其他人时,刘某到隔壁一间无人无灯光的房间拿出一份材料回来放在桌边,后将该材料下面一份材料折叠起来放进衣服内里的口袋,在放进口袋时前后张望了一会儿。


17:40左右,离开办公室。


11月19日12时许,公司员工刘玮电话通知刘某不用到公司上班。


公司认为刘某拿走了公司材料,并为此报警,但警方并无处理结果。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刘某是否存在偷拿公司资料的问题,虽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但通过视频显示刘某确实存在在公司无人时,将材料塞进衣服内里口袋的可疑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及到诚信问题。


同时,刘某在工作群内发红包聊天的行为明显不当。


刘某入职第一天,尚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其上述不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作为一名公司的试用期员工,在工作群内发红包聊天的行为明显不当,且通过视频显示,刘某确实存在公司无人时,将材料塞进衣服口袋的可疑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及到诚信问题。因此,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315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5224号。(曾凡新辑录)



来源:人力葵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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