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首次个人所得税汇算开始啦!最近,#个人所得税# #退税# #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指南# 等个税相关话题多次冲上新浪微博热搜。我们梳理了网友最关注的几个问题,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怎样退税、补税?
在新浪微博 #退税# 话题下,很多网友秀出了退税账单,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有的人退税已经入账,有的人前期预缴税额不足,需要补缴纳一笔税款。还有很多网友留言问:怎么知道我有没有退税?需要补税多少?很简单!只需以下几步即可:
第一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
第二步:点击【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可进入汇算页面;
第三步:按照提示逐步操作,即可知晓本人该退税还是补税。
第四步:根据汇算结果,有退税的,申报退税;有补税的,低于400元,不用办理汇算申报,也不需要补税;超过400元的,申报、补税;预缴税额和应缴税额一致的,可申报可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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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完成后,这样退税、补税:
① 退税 ② 补税
(点击可查看大图)
3.退税成功后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提示。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关注退税到账情况”。
综合所得中的“年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吗?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①如果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不包括在“年收入”中;②如果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包括在“年收入”中。
重要提醒:“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也会影响汇算结果。有的网友表示,选择将奖金“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后,退了税,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这样计算需要补缴许多税。小编提醒:各位纳税人,可以把两种方式都试一下,选择税负低的方式。
仔细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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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税方式: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要不要进行个税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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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情形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情形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办理年度汇算不一定会产生退税、补税。具体可以参照以下3种情形判断:
情形1:已预缴税额>年度应纳税额,会产生退税。
情形2:已预缴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则需要补税。但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则不需要补税。
情形3:已预缴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则是不退不补。
个税年度汇算在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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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申报:可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及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申报(手机APP及网页端申报,提供预填服务)。
2.委托申报:纳税人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完成年度汇算。
3.办税服务厅申报:前往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可通过12366查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何计算收入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①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②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③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①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企业2019年1月发放2018年12月份工资,属于 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
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个税APP中这样添加:
不如实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小贴士
1.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2.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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