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小姐2007年2月到某房屋中介公司担任文员,最初公司能按时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一直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从2008年6月开始公司经常拖欠员工工资,且2008年7月开始公司规定,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刘小姐不堪忍受公司的盘剥,就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于2008年10月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刘小姐想知道自己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否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A、能
B、不能
答案来咯~
解析:刘小姐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刘小姐虽然是自己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是本人主动提出的,却是因为单位行为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中断就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被迫辞职的情况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网络
徐州外服分公司财务部 谢玮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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