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小课堂 | 2023年职工医保发生了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3-2-1 13:56:11 点击次数:1125
答:按照国家和省待遇清单的要求,将我市门诊和住院支付限额概念的含义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限额”。同一统筹年度内,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调整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答: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从1500元降低为700元(退休人员350元),将一个统筹年度内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提高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7000元,并适当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答: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覆盖范围扩展至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8类20个病种。门特待遇享受扩展至A类药店购药,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40万元的限额。
4、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负担减轻体现在什么方面?答: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70元,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由个人缴纳),单位不再承担退休人员缴费义务。调整后,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每年减少66元,企业减少30元。
答: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减半执行。答:职工医保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3%,三级医疗机构86%。同一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答: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保障(40万元)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设置个人自付16000元的起付标准,超过16000元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80% 支付。
答: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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