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盖章是财务小伙伴们经常要完成的一项工作,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发票专用章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答:不可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或加印)其发票专用章。 答:代开的专票由代开企业在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票由税务机关在发票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专用章。 答:不需要。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的第1号公告、第22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或PDF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发票。 答:不可以补盖。如符合作废条件可以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固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答:在不遮挡信息的情况下,在空白处补盖一个,或者谨慎处理选择作废发票或红字冲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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