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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分析!视同销售税会异同与账务处理!正确处理买一送一!
发布时间:2021-8-23 17:23:32      点击次数:1375

税会差异”在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经常会涉及,看起来很简单,实则一不小心就掉坑,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下面一起来通过案例解析来看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会差异处理。



01

案例

2021年8月10日,A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2018年购买的货运汽车与B企业的货运汽车进行交换,A企业的货运汽车账面原值为20万元,累计折旧12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B企业的货运汽车账面原值为22万元,累计折旧9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假设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02

会计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其中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A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借:固定资产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3000



03

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A企业的税务处理

在会计上A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确认收入,但是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货运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企业,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非货市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04

税会差异


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的规定是相同的。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上,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均不确认损益;而在税法上应当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因此,税法上所说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是特指纳税人发生非货性资产交换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会计中未确认收入,而税法中应确认收入的情形。
A企业汇算清缴表填写
A企业销售收入应当以公允价值10万元计算,汽车的计税基础=20-12=8万元,转让汽车所得=10-8=2万元。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如下:

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如下:

以上是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会差异处理,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税会差异业务远不止于此,那么,“以票控税”下,关于视同销售业务争议问题如何沟通与解决?如何才能清晰的分辨税会差异、税税差异、税表差异?如何处理才能完美的避开税务评估、稽查隐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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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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