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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微信抢红包必须要缴税了!国税总局正式明确!另附个税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7-26 9:50:44      点击次数:3438

以后在网上抢红包,要缴个税了?!到底什么情况?

近期,微博上突然有这么一条热搜:#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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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以后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发红包了?点进去查看才发现是虚惊一场,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是怎么回事!


01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个人可免,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

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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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近年来,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

除此之外,由于操作便利,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

根据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商品折扣折让不征税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有专业人士分析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网络红包个税申报汇总申报 

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红包数量动辄上万,个税要如何申报呢?

金三系统里申报个税需要采集人员信息,如果获得领取红包的人员信息?即使能获得人员信息,按系统要求录入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

有没有什么简单的办法可以申报网络红包个税呢?答案是,有的!可以选择“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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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需要汇总申报的企业前往当地办税大厅开通汇总申报功能。

开通汇总申报功能后,所得项目选择“其他偶然所得”申报方式选择“汇总申报”。这时系统里的工号、姓名等人员信息全部变成灰色,直接录入偶然所得的收入总额就可以申报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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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次发布的74号公告,删除了部分原“其他所得”项目,只保留了很小的一部分并入到“偶然所得”,这部分保留下来的“偶然所得”很可能会成为税局稽查重点,请大家务必重视!


03

 微信红包做账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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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转账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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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微信转账的账务处理!


微信转账的要如何做会计分录的,该放在什么会计科目呢?这个问题应该有不少的会计还是一头雾水,今天统一回答。

一、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应该走哪个会计科目

(一)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二)具体账务处理是:

1.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三)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二、微信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备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


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来源: 亿企赢江苏

徐州外服集团财务部 李荔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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