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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分清,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19-4-18 15:59:03      点击次数: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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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分清,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这是上周备考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学生问我的问题,今日借此机会与大家一同分享。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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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从法律、主体、报酬等各方面来看都完全不同。


2.通过案例分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老赵从某铝业公司办理内退手续后,就开始四处打工以维持生计。2013年,老赵经人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任职。入职伊始,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对服务期限、职务、工资支付周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就工资标准并没有明确约定。老赵主张其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建筑公司以打卡方式支付,另一部分由该公司部门经理通过个人账号转账支付。因该建筑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原因,老赵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提成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诉讼中,该建筑公司表示其公司与老赵签订了《劳务协议》,且老赵系内退人员其社保由原单位缴纳,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老赵劳务费,不同意老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该建筑公司对老赵进行考勤管理,老赵接受建筑公司的工作安排并为建筑公司提供持续劳动,建筑公司按月向老赵支付劳动报酬,且支付的方式也具有稳定性和周期性。另外,老赵系某铝业公司的内退人员,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备与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判决建筑公司向老赵支付拖欠工资和加班费。


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老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具备与某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老赵接受建筑公司管理、为建筑公司提供持续劳动,建筑公司按月向老赵支付劳动报酬等一系列情形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驳回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确认的案例,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几个关键点:

(1)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劳动者提供劳动受到用人单位的指挥,在单位的授意、指导下进行;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包括劳动者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考核、纪律约束等多个方面;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且支付周期相对固定、支付数额基本稳定,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者在经济收入上依赖用人单位,自身无需承担单位的经营风险;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合法,即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直白些说,一是看员工是否需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二是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三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是否稳定、持续。


3.退休返聘是啥关系

前面提到的老赵是“内退”再上岗的,那退休后返聘是否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呢?其实,老赵能认定劳动关系是有法可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应建立劳务关系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市场

徐州外服代理派遣部 陆柳芬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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